30 秒速答:能要,但先要找对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要越过前手向发包人主张,走的是民法典第 535 条的代位权,不是直接诉权。唯一的例外是借用资质(挂靠):能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令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不必绕道代位权。转包、违法分包不适用这一例外。动手起诉前,先把合同链条、工程量签证与结算进展理清楚。
某分包班组完成某项目施工后,因上手单位与发包方之间的结算迟迟未完成,工程款一直未结清。这类问题在贵阳本地的咨询中并不少见,下面按办理这类事务的顺序作一次梳理。
关于"实际施工人"这个叫法:它是行业里的习惯说法,便于理解;但在法律条文和结论上,现在按转包、违法分包与借用资质(挂靠)两种情形分开处理,对应的规则与依据并不相同。因此本文的结论句与法条引用处,一律使用"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这类事务通常从三层关系入手
其一,班组与上手单位之间是何种性质的合同;其二,上手单位与发包方的结算进展到哪一步;其三,班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什么为准。这三层决定了向谁主张、以什么名义主张,也决定了要不要同步评估造价鉴定的启动时机与材料准备。
二、这类案件的推进顺序
其一、先把合同链条捋清:与本方签约的是谁、上手合同的性质是什么、结算走到哪一步,这三层关系决定了向谁主张、以什么名义主张。
其二、再核对履行过程留下的书面痕迹:合同、补充协议、图纸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进度款审批记录,逐份比对实际履行情况。
其三、随后判断争议焦点究竟落在哪一处:是工程量认定、单价适用,还是工期与质量的交叉抗辩,据此确定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范围。
三、这类事务涉及的法律要点
要点一:《民法典》第 807 条规定,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有行使期限限制,需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要点二:《民法典》第 793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要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第六条规定,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客户常问
问:我是实际施工人,我该告谁?
答:分三种情形。其一,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路径最清晰。其二,没有合同关系、但上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还在经营的,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上手主张折价补偿款——这是法律明文支持的路径(法释〔2026〕12 号第六条前段),举证责任和证据质量决定这条路能不能走通,不要一上来就跳过上手。其三,没有合同关系、且上手跑路或失联的,越过前手向发包人主张要走民法典第 535 条规定的代位权(法释〔2026〕12 号第七条),不是直接诉权,举证要求更高、周期更长,需谨慎评估。此外,属于借用资质(挂靠)的单独判断:能举证证明发包人订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资质借用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令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不必绕道代位权(法释〔2026〕12 号第四条第二款;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证明不了发包人订约时知情的,以"合同直接约束我与发包人"为由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上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仍回到前两种情形的路径。涉及农民工工资的,另有独立的先行清偿通道。
五、提示
签证与会议纪要要在施工过程中同步形成,等到起诉时再补,对方往往不予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则适用于2026年6月30日及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当时的规则处理。
六、关于本所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业务覆盖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借贷与金融、婚姻继承、民商事合同争议、执行与债权实现、企业劳动用工八大领域。
本文由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整理,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所举情形为对常见问题的归纳说明,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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