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都满了还不来上班,能不能直接按旷工处理?
A:不能直接按旷工处理,先要把期限和状态查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所以顺序是: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实是否已批准延长;再书面通知本人做劳动能力鉴定;同时要求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治疗或者休假证明。三步都做了仍不到岗、也无正当理由的,才具备按规章制度处理的事实基础。 处理时三处留痕:通知与送达凭证、考勤与催告记录、规章制度的公示与签收。能协商调岗的优先调岗,确需解除的按法定事由与程序办,并评估伤残等级对解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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