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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内部理财的名义向员工亲友和老客户集资,这样做会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6-10-28 · 刑事辩护 · 约 480 字

问: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时,让员工发动亲友、向老客户推介了一款内部理财产品并承诺固定回报,会不会构成犯罪?

答:有这个风险。构不构罪看四个特征,不是看有没有内部两个字,对象越出单位内部就危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司法解释把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向单位内部员工集资通常不算面向不特定对象,但让员工发动亲属、再延伸到供应商和客户,宣传与对象一旦越出单位内部就具备社会性。按现行司法解释,吸收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或者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缺钱应走贷款、增资等正规渠道,已以这类方式集过资的应尽快清退。是否构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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