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现账上的钱被人动过,往往是在一次对账或者一个离职交接上露出来的。上周接到的一通来电是这样的:一家商贸公司说,有个区域经理经手货款,最近几个月的回款对不上账,人也联系不上了。「我们现在是该去报案,还是先找他要钱?」
这类问题里,企业真正卡住的通常不是「要不要报案」,而是「现在手里有什么」。先给结论:企业发现员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报案或民事追偿之前先把账目、凭证固定下来。材料固定住了,走刑事还是走民事都还有余地;材料没固定住,两条路都会被动。
一、先分清性质:挪用与侵占不是一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企业员工动用本单位资金可能涉及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企业要准备的东西也不同。
挪用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职务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两者的分界线在「有没有归还的意思」上。挪用指向的是资金的使用权——钱被暂时挪出去用,行为人还有归还的意思;职务侵占指向的是财物的所有权——钱或者东西被当成自己的处理掉了,没有归还的意思。落到企业的账面上,看的是这笔钱有没有对应的还款安排与回流记录,还是已经被转走、消费掉,或者变成了个人名下的资产。
企业还要留意,两个罪名在行为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差别落在行为方式与主观目的上。企业能做的,是把账面事实按时间顺序理清楚,后面的程序才对得上。
这一节只讲构成要件上的区别。至于个案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罪的构成要件,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企业能做的,是把事实材料准备完整。
二、报案或民事追偿前,先固定好的四样材料
四样材料一经固定,无论后面走哪条路,企业都站在有据可依的位置上;材料不齐的时候先走哪条,都会在中途卡住。
材料一:账目凭证。会计凭证、银行流水、收款台账、出库与签收记录、报销单据,都要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套,缺一页都要能说清楚原因。
材料二:资金流向。光知道钱少了不够,还要知道钱去了哪里。资金流向是报案材料和民事主张共同的核心。
材料三:岗位职责与权限证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这两个罪名共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此人凭什么经手这笔款,必须能证明。
材料四:权属证据。要证明被动的这笔钱属于公司,而不是个人或者其他主体。
三、企业内部同步要做的三件事
其一,控制知悉范围。在证据固定完成前,注意控制知悉范围,避免账目被改动。
还需要注意:控制知悉范围针对的是账目被改动的风险;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审批与报表应当照常进行,避免在材料固定期间出现新的账目空档。
其二,民事追偿的并行准备。刑事路径与民事路径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企业在材料固定期间,可以同步评估:能不能以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损害赔偿为由提出主张、有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主张的时效还剩多少。
其三,守住个人信息处理的红线。企业内部核查会接触到员工的履职记录与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核查范围限定在与该笔款项直接相关的履职信息和财务记录,不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与事项无关的个人资料,取得方式也要合法合规。越线的材料,后面未必用得上,反而会给企业带来新的风险。
四、边界:刑事与民事的衔接
报案是一条路,但不是全部的路。刑事程序启动之后,追赃挽损的节奏由司法机关掌握,企业不能直接主导;民事路径则由企业自己提出主张,节奏相对可控,但能主张到什么程度,仍以企业手上的材料为限。两条路并不冲突,比较稳妥的做法是边固定材料边评估,材料齐了再决定先走哪条。
还要说清一条边界:企业报案,是把材料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审查,不是由企业来给行为定性。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能追回来多少、什么时候能追回来,取决于资金流向能不能查清、对方有没有偿付能力,这些都要个案评估,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答案。企业现在能做的是把资金流向与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固定下来,这两样准备齐了,无论走刑事还是走民事都有依据。
贵阳地区的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经侦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材料按前述四样整理齐备;涉及账目、电子数据需要先行固定的,也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办理保全公证。这些是办理途径,不是结论。
本文面向的是公司、企业一方——企业主、股东、财务负责人。
员工动了公司账上的钱,先把证据固定住,再决定走哪条路。把账目凭证、资金流水、岗位职责和权属材料整理一下,拨 186-8514-4557(24 小时),我们先帮你看一遍:现有材料够不够、还差哪几样,再决定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