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父亲生前先后写过三份内容不一样的遗嘱,其中一份还做过公证,现在子女各拿一份主张,到底按哪一份执行?
答: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所立的最后一份为准;是否经过公证不再是决定因素,前提是每一份遗嘱本身都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则已经不再适用,做没做过公证不再影响顺位,真正要先审的是每一份遗嘱是否成立。
形式审查逐项来:自书遗嘱需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按要求签名、注明日期;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形式有欠缺的那份先被排除,剩下的再按时间先后确定。
涉及公司股权的,还要把继承与公司治理分开处理:先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再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无特别约定。有争议的,可通过继承权公证或者诉讼确认,凭生效文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