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一位股东意外去世,配偶子女主张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章程没提过,该怎么处理?
答:先看公司章程怎么写的,法条本身把这一句留给了股东自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九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没有作特别安排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章程限定或者排除的,按章程办。
要分清两种「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意味着继承人可以直接成为登记股东,享有表决权、分红请求权等身份性权利;股权财产价值的继承只继承财产利益。章程排除资格继承时,继承人通常只能通过转让股权变现,此时还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给家族企业的两点建议:一,趁大家都还在,把「身后能不能进门」写进章程——允许继承、设门槛继承,还是由其他股东回购给予现金补偿;二,做遗嘱安排时同步对照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范围、继承方式与特留份的规则,避免遗嘱与章程各说各话。个案认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