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施工方把竣工结算书送过来了,合同里写收到后九十日内审核完毕、逾期视为认可,我们人手紧一直没答复,对方直接按送审价起诉,能成立吗?
答:约定明确、期限与后果都能确定的,逾期未答复确实可能被认定为认可送审价。发包人要做的不是沉默,而是在期限内书面提出异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适用前提是约定足够明确,能够确定期限与后果。
对发包人而言,要守的是在期限内答复。哪怕只对部分项目有意见,也要形成书面文件并送达,写明不予认可的具体项目与理由,附工程量核对记录。只口头说还在审核,通常不构成有效答复;完全沉默是最不利的选择。
更稳的做法放在签约阶段:约定审核期限与提出异议的形式;写明送审资料不完整时审核期限中止;对争议部分约定共同委托造价咨询。已经逾期的,仍可在诉讼中就有争议的虚高部分举证并申请鉴定,但难度会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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