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的账户和一批生产设备被法院查封了,订单还等着交付,能不能先把设备搬到别的厂区继续开工?
答:不能擅自搬。财产一旦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再转移、变卖、毁损就可能触及刑责;想继续生产要走法定申请路径。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条文针对的是财产已被控制之后的处置行为,签字确认查封清单的企业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容易踩线的做法有几种:把查封设备拆走或转到关联公司继续使用;清单签字后私下出售;被冻结账户的资金经第三方账户转出。这些都不改变财产已被依法控制的事实,反而会让原本的民事纠纷向刑事方向升级。
合规路径是三条:对超范围查封的部分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置换担保;确需继续使用的,向办案机关申请在查封状态下使用、不得处分;期限届满或查封事由消失的,及时申请解除。每一步都要取得书面回执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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