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结算协议双方都签了、款也付清了,半年后我方委托审计发现工程量多算了一大笔,这笔钱还能不能向施工方要回来?
答:结算协议一旦签署,通常被视为双方对工程价款的最终确认。想推翻要证明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或显失公平,仅凭事后审计结论一般不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背后的逻辑是:结算协议是独立于施工合同的新合意,双方都应受其约束。
可以尝试的路径只有两类。一类是证明协议本身有瑕疵:结算所依据的工程量签认单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的项目、或者存在两份口径不同的结算书。另一类是证明多算部分本不在协议范围内,例如协议明确只结主体结构,而争议款项落在装饰工程。
还要注意,政府审计结论原则上不影响民事结算的效力,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把审计发现直接当作追偿依据,胜算不高。稳妥做法是先固定签认单与原始计量记录,再判断是否落入上述两类情形,必要时通过协商折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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