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年底组织团建,一名员工在活动里摔伤了腿,家属要求按工伤处理,这种公司自己组织的活动到底算不算工伤?
答:单位组织、要求参加的活动,通常会被认定为与工作有关;但活动性质和参加方式不同,结论会不一样,企业要在事前把边界划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在执行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落在实务上,判断集中在三点:活动是不是公司发起并要求参加的,看通知、签到与考勤记录;费用是不是公司承担;活动内容与经营管理有没有关联。年会、团队建设、客户联谊通常算,自愿报名的旅游、聚餐后自行活动通常不算。员工在自由活动时间离队受伤,结论往往不同。
企业能做的有三件:活动通知里写明组织主体、时间地点与纪律要求并留档;为参加人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把保障落到企业自身的赔偿责任上;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送医,保留现场与同行人员说明,不要当场承诺一定按工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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