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问:顾客在公司门店、厂区或者办公场所里滑倒摔伤,企业是不是一定要赔?
答:关键看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明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落到具体案件通常审三件事:隐患是否现实存在且可预见(地面湿滑、台阶无扶手、通道堆物);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警示标识、防滑垫、及时清理);损害与该隐患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企业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尽早固定证据:监控录像注意保存期限,现场照片、当班记录与清洁记录一并留存;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平时把三件事做起来:高危区域设标识、按班次留巡查记录、投保公众责任险。具体是否担责、责任比例多少,由人民法院结合证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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