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问:公司资质下挂了几台私人货车,只收一点管理费。其中一台出了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受害方直接找公司赔,公司要不要赔?
答:大概率要。挂靠关系不是免责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方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赔付后再向实际车主追偿,顺序不能颠倒。
两个常见误解:一是「只收管理费」——条文看重的是机动车是否以公司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看收费名目;二是「协议写了责任自负」——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此外,运输经营许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现在该做的三件事:一,清理存量挂靠协议,明确管理人、司机雇佣与调度安排;二,逐车核对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有效期与保额;三,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报案记录、事故认定书、挂靠协议与缴费凭证。责任比例与赔付范围,由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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