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标之后甲方又要求另签一份价款更低的合同,实际也按这份履行,结算时到底按哪一份算?
答:属于依法招标的工程,原则上按中标合同结算;另行签订的那份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实际按低价合同履行,并不当然改变这个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一方请求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即便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发包人自愿招标后又另订合同背离实质性内容的,仍以中标合同结算,招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变化除外。
两份合同都在自己手里,风险就在这里:一方拿低价合同主张少付,一方拿中标合同主张多要,谁主张谁举证,法院看哪份能对应招投标文件和履行记录。建议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单独归档;确需调整工程量和价款的,走签证与补充协议并写明原因,别另起一份「内部合同」;已签的把进度款、结算单、函件按时间线理清。个案认定由法院结合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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