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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少缴税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之后,还会被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吗?

2026-10-23 · 刑事辩护 · 约 493 字

问:公司刚被税务认定少缴税款,如果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处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大概率不会,但这是有前提的例外通道,不是补了钱就当然免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要抓住三个节点。一是「通知之后」——必须是收到追缴通知后再补,绕开通知、悄悄补一笔,套不上这条通道。二是「三项齐备」——税款、滞纳金、行政罚款都要到位,只补税不缴罚款,条件不成立。三是「前科排除」——五年内两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这道门就关上了。还要注意,本条只针对逃避缴纳税款,虚开、骗取出口退税走的是另外的条文。

实务上真正决定走向的,往往是税务处理阶段的材料与态度:账簿、合同、资金流水能否解释清楚业务真实性,陈述申辩是否及时提交,都会影响案件是留在行政环节还是移送。数额、占比达到标准的,越早介入余地越大。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该款,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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