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问:客户把车停在我们收费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身被撞,肇事车早开走了。车主要求停车场赔偿,我们要不要赔?
答:先看你们之间成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单纯的车位租赁,两者责任差别很大,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车主把车钥匙交给场方、领取取车凭证的,通常认定车辆已交付保管,按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只是收费提供车位、不收钥匙也不发凭证,一般不构成保管合同,车主直接要求场方按保管担责的依据会弱一些;但作为收费经营场所,仍负有基本的秩序维护与监控留存等义务,监控缺失、进出车辆无人登记,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而分担损失。
经营侧建议三件事:收费公示里写明是否代管车辆并区分收费项目;代管的收钥匙、发凭证、登记车况;自停的保留完整监控与出入记录,发生事故后及时调取提供给车主,协助其向肇事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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