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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把共同房产卖给第三人并过户,另一方还能不能追回?——善意取得的三项要件

2026-10-16 · 婚姻继承 · 约 499 字

问: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丈夫瞒着妻子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还办了过户。妻子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

答:要分情况。关键在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这决定了房子能不能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落到这个场景: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丈夫单方处分属于无权处分。此时要看: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不同意(比如是否见过配偶、是否知道房屋为共同居住)、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是否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三项都成立,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子追不回,妻子只能向丈夫主张赔偿;若任一项不成立,妻子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登记。

实务中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第三人基于登记簿的信赖购买,善意取得更容易成立。这也是婚内房产登记方式为何重要。

建议的动作:立即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确认是否已过户;收集第三人知情或价格异常的线索;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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