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结算时甲方说,先把发票开过来,财务才能走付款流程。可我们担心开了票对方还是不付,能不能拒绝?
答:能不能拒绝,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没约定的,属于可以协商的范围,直接拒绝容易把自己置于违约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的先后,取决于合同怎么写。
实务中较稳妥的做法是「附条件开票」:在发票备注栏或随票函件中写明「本发票对应某某工程结算款,款项应于某日前支付」,同时要求甲方出具收票确认;也可以先开票、同时签一份付款确认书,明确付款时间与逾期责任。这样既配合了对方的财务流程,也把付款义务固定下来。
另外提醒:开票本身可能触发纳税义务,若金额较大,先与财务确认税务影响,再决定开票节奏。若甲方长期以「先开票」为由拖延,属于拖欠工程款,可依合同主张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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