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企业最常碰到的一类争议是这样:员工早上骑车来上班,路上被撞了,住进医院后家属找到公司,要求按工伤处理;公司这边的疑问也很直接——人还没进厂门就在外面受了伤,这也算工伤吗?
这个问题不能靠感觉回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写得很清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文不长,但要真正套进具体的人和事,通常要过三道判断。
一、事故是不是「法定类型的交通事故」
条文列举的是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这里的「交通事故」通常要走交警程序、有事故认定环节。日常通勤中自己摔一跤、被地上的坑绊倒,一般不属于这一项的适用范围,认定路径会完全不同。
所以企业处理这类事情,先看有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判断的起点,也是后续所有环节的基础材料。
二、是不是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不是一条固定路线,而是一个合理性判断。实务中通常看两点:
值得注意的是,居住地的理解在实践中并不只看户籍地或常住地;长期实际居住、与家属共同生活的地点,通常也会被纳入考虑。判断的核心是这段行程是不是为了上下班,而不是地图上那条线画得直不直。
三、本人是不是「非主要责任」
这是三道判断里最硬的一条。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员工本人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也就是说,交警认定书中员工的责任应当是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如果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这一项就不成立。
与之配套的是第十六条的排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企业判断时,这三条也要一并核查。
四、企业不认工伤,举证责任在谁
这是很多企业主不清楚的一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如果主张这件事不构成工伤,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而不是让员工去证明「我不该被否定」。实践中,企业若要提出异议,通常要围绕时间、路线、责任认定三条准备材料,例如考勤记录、打卡与监控、路线说明、事故认定书等。
五、三十日与一年:两个不能拖的时限
按照同一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若用人单位没有在三十日内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这里有一个后果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换句话说,拖过三十天,原本可以由基金承担的部分,很可能要企业自己拿钱。这个成本通常远高于按时申报的麻烦。
六、企业接到消息后的四步动作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工伤要结合事故认定与具体事实判断,每一件事的结论都可能不同;本文只是把常见的判断维度摆出来,供企业对照自查。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