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做到一半停工,合同也解除了,已经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款应该怎么算?
答:以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界:合格的按约定计价,不合格的按修复后的情况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企业这边四件事:一是先固定已完工程量,停工当日组织双方共同测量并形成书面记录,有监理的请监理签字确认,必要时做保全公证;二是明确计价依据,合同有单价或者总价构成分析的按约定套用,没有约定的参照定额与市场价格协商;三是分清停工的过错在谁,发包方未按约付款、未提供施工条件的,与承包方擅自停工的处理结果不同,往来函件与付款记录是关键;四是处理现场遗留,已进场材料、临时设施与机械的清点交接单独造册。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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