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包人欠着工程款,项目又已经押给了银行,承包人还能不能先于银行拿到钱?
答:可以主张,但要抢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限制一,期限。该解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项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个期间不因催告而中断。
限制二,范围。该解释第四十条: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就逾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还能做两件事:约定付款之日或最后一期应付之日一到就倒排时间表写进项目台账;起诉时把「确认优先受偿权及具体数额」单列一项请求。
是否享有、数额多少,由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结算与实际投入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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