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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做警示致人损害,公司怎么才算尽到了安全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2026-10-09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 · 约 498 字

问:公司在道路边、小区公共区域开挖管线,围挡没拉全,晚上有人摔进去受伤,这笔账一定得公司担吗?

答:这类案子的举证责任是倒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同样担责。

也就是说,「围挡我们设了」这句话得由企业自己举证。平时能拿出来的东西大致四类:施工审批与占道许可;带时间地点信息的现场照片或视频;围挡、警示牌、夜间反光标识与照明的设置和巡查记录;监理、物业或发包方的第三方检查确认。缺一类,会被相信的程度就降一截。

回过头看也不代表一律全赔。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对方是否闯入封闭区域、是否超速或逆行,也属于必须第一时间固定的事实——现场监控、交警或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建议当天就去调取。

落到具体的赔偿比例与金额,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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