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铺、厂房的承租方拖欠租金又不肯搬,我们能不能直接换锁、把里面的东西清出去?
答:顺序不能反。先催告,再解除,最后才能谈收回;直接换锁,容易从有理变成被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路径是三段: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证据,给出合理期限;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后对方仍占用房屋,再依法主张腾退与占用费。自行换锁、私自搬离对方财物,容易被对方反过来主张损失,还会在清点环节说不清数量与状态。
对遗留物品,稳妥做法是全程录像、列清单、请公证机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另行保管并书面通知限期领取,相关费用按合同向承租方主张。
与其事后扯皮,不如签合同时就把三条写进去: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一定天数,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送达地址条款,通知送至约定地址即视为送达;遗留物品的处理方式与费用承担。
个案中合同能否解除、腾退能否获得支持,由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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