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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方隐瞒了公司股权,事后才发现还能不能再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两道门槛

2026-10-07 · 婚姻继承 · 约 483 字

问: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没讲清楚他持有的公司股权,事后我们才查到,还能不能要求重新分?

答:可以主张,但有两道门槛: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证明对方有隐藏、转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难点在举证,非持股一方可以从几处入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资流水与公司登记信息,看实缴时间与资金来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会决议与分红记录,确认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他人代持的,要证明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的关系;离婚时的财产清单与签署过程的沟通记录,用于说明对方未如实披露。

另有两点要提前想清楚:离婚协议里写着「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的,会给后续主张增加难度,但非一律阻断;股权还受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拿到股权与拿到折价补偿是两条不同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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