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文章 › 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
同一场事故、同一处骨折,两个人最后谈下来的结果差距可以很大。差别往往不在伤情本身,而在做伤残鉴定的那个时间点选得对不对。
伤残鉴定既不是出院当天就可以做,也不是拖得越久越有利。它评的是治疗终结后的功能障碍程度——做早了,恢复还在继续;拖久了,理赔周期又被白白拉长。真正要判断的,是伤情到底稳没稳定。
一、「出院了,是不是马上就能去做鉴定?」
多数情况下还不行。伤残鉴定评的重点是功能障碍是否还在变化,而不是受伤这件事本身。如果骨折内固定物尚未取出、关节活动度仍在明显恢复、或者神经损伤还在观察期内,过早进行鉴定,很容易被认为时机不当。
反过来也不能无限期往后拖。拖得太久会带来两个实际问题:一是主张权利的周期被拉长,误工、护理等费用的时间起算更容易发生争议;二是材料留存难度上升——病历、影像胶片、复诊记录出现缺页或者遗失时,补起来很费周折。
二、做早做晚,结果怎么会不一样
这两者的差别会直接传导到赔偿数额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请注意,它是自定残之日起起算——所以「什么时候做鉴定」本身就是一个会影响结果的关键变量,而不是纯粹的程序性安排。
做早了常见的后果有两个:一是功能障碍尚未固定,评出的等级可能偏低;二是对方在协商或者庭审质证时主张鉴定时机不当,进而要求重新鉴定。两次结论不一致时,法院通常要结合全部鉴定材料与完整治疗经过综合判断,这一来一回,时间成本很高。
三、「伤情稳没稳定,到底谁说了算?」
不是当事人自己判断,也不是鉴定机构单方面拍板。通常看的是临床治疗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功能恢复是否进入相对稳定的区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意见、复诊记录,加上鉴定机构受理时的材料审查,共同构成判断依据。
实务里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准备申请鉴定之前,先让主治医生把治疗经过、后续是否需要二次手术、还需不需要继续康复等情况写清楚。这份意见比任何口头说明都管用。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还能再鉴定一次吗?」
可以,但要给出理由。常见并且站得住的理由包括:鉴定时机明显不当、鉴定依据的材料不完整、检查方法或者等级套用存在错误、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程序上通常有两条路:一是申请重新鉴定,二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质证削弱原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两条可以同时准备,不必二选一。
需要提醒的是,单纯不接受结果、但拿不出具体理由的异议,被采纳的可能性很低。异议要落在时机、材料、方法、回避这四类可检验的点上。
五、协商鉴定和法院委托鉴定,两条路有什么区别
诉前自行协商委托鉴定的好处是快,材料齐了就能排期,对急需推进协商的场景比较合适;短板在于,对方事后不认可的概率较高,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前面的时间就白花了。
进入诉讼后由法院委托鉴定,程序上更稳,鉴定机构与材料提交都在法院组织下进行,结论被采纳的程度通常更高;代价是周期更长,需要把时间预留出来。
六、材料清单:从入院到理赔,这些东西一份都不能少
伤残等级对应的具体赔偿数额,要结合当地公布的收入标准、伤残等级与年龄等多种因素综合确定,个案之间差异较大,本文不展开计算。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