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贵阳连着下了几天雨,南明区一位女士在派出所门口等了一整夜,天亮时才等到人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她第一句话是问民警:「是不是事情不大了,我们可以回家了吧?」——这恰恰是家属最容易先理解错的一层。
人被取保候审放回来,不等于案子到这里就结束了。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继续推进。真正决定后面走向的,是证据情况和这段时间能不能守得住规矩。
一、「人放回来了,是不是说明事情不大了?」
不能这样理解。取保候审解决的是「案件办理期间要不要羁押」的问题,不是「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它只是把强制措施从羁押变更为不羁押,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并没有因此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列举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看出,这些情形讲的是「羁押的必要性」,而不是「是否有罪」。
二、取保不是自由身,这几项规定一条都不能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一条还规定了违反的处理方式: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情节严重的可以转为监视居住甚至逮捕。
换句话说,取保候审期间的一次违规行为,可能直接把人重新送回去。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踩线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以为「放出来了就没事」跑去外地务工、出差;另一种是打电话、发微信联系对方或者证人「商量一下」。后面这一类,哪怕只是想私下和解,也容易被认定为干扰作证。
三、「十二个月是期限,还是十二个月之后就没事了?」
是期限,不是「到期自动了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时,办案机关会根据案件进展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到期前后通常有几种不同的后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可能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至于具体是哪一种,取决于办案机关对证据的判断,不是家属能够自行推断的。
四、这段时间家属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能做的主要是程序性的事:保管好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金收据等全部法律文书;记清楚每一次报到的时间并提前到场;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按规定报告;需要向办案机关提交材料的,按书面清单一次性交齐,避免反复补。
不能做的事,更值得在这里说清楚:
把这些守住了,至少不会因为家属自身的行为,把原本可以控制的局面变差。
五、把该留的凭据一次性留齐
程序事务的价值在于可查。把下面几类材料单独装袋、单独编号,后面不管走到哪个阶段都拿得出来:
在贵阳,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报到频次与方式以执行机关的决定为准。家属真正能做的,是把程序这一头办得干净、办得可查。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