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工程干完了,发包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这时该怎么应对?
答:先把两个问题分开:质量是不是真有问题,以及它能不能成为不付钱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可见法律给出的主要救济是修理、返工、改建,而不是直接扣住整笔工程款。
实务上大致分三种情形。其一是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之后再拿一般质量问题来对抗付款,通常难以成立;其二是已经验收合格的,发包方主张质量缺陷需要举证,修理费用也不能与应付价款简单对抵;其三是确有质量缺陷的,施工方应当主动提出维修方案并全程留痕,把争议范围压在缺陷部分,避免整笔结算被一并拖住。
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催告与结算的程序都要走完:书面催告并留送达凭证,必要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与工程造价鉴定。至于质量问题能否抵扣、抵扣多少,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鉴定意见与全案证据依法认定。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