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挪用了公司资金,或者把公司的钱、公司的货占为己有,企业在报案之前要先固定哪些材料?
答:报案前最值得下功夫的,是把三件事串成一条链。其一是钱的去向轨迹。把银行流水、付款凭证、收款账户按时间排出来,看涉案款项最终落到个人账户、亲属账户,还是与公司无关的第三方账户——这一步决定能不能把「钱」和「这笔业务」对上。
其二是职务上的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所以岗位职责、审批权限、经手记录都要留,用来说明他是「因职务而经手」而非单纯接触。其三是财物归属。合同、发票、出入库凭证、客户回款记录,用来证明这些东西确实属于本单位。
还有两点提醒:一是先固定电子数据再做内部谈话,账册、聊天记录、监控录像别急着清理覆盖;二是定性不要自己先下结论,挪用与侵占在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上并不相同,是否立案、损失能否追回,均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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