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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出了争议责任由谁承担?

2026-10-29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498 字

问:我们在外地设了分公司,招的人由分公司日常管理,能不能让分公司直接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在当地缴社保?

答:能不能签,看分公司有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签约并在当地参保。

签约不等于责任独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用工管理上注意三点:一是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规章制度签收单的主体名称要与签约主体一致;二是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办事处,应由总公司出具书面授权后再签合同;三是社保缴纳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提前核对当地参保政策。个案由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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