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在贵阳打的官司,对方公司的注册地和银行账户都在外省,执行是不是只能回到作出判决的法院去办?
答:不必。法律允许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账户、车辆等主要财产在外省的,可以向当地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谁先立案由谁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法院处理。因此选好法院后要尽早提交材料。
申请时把三样东西备齐:一是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与判决书原件或者核对件;二是财产线索清单,写明账户开户行、不动产坐落、车辆所在地区;三是财产在外地的说明材料,方便法院判断管辖。财产分布在多个地方的,可以挑选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便于处置的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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