钥匙刚插进锁孔,门缝里就多塞了一张通知:房子已经出售,请于本月底前搬离。站在门口的租客愣住了——租约还剩十四个月,租金刚交到下个季度。房子换了主人,这份租约是不是就跟着作废了?不作废。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新业主不能凭一纸产权证把承租人请出门。
一、「房子卖了,我签的租赁合同是不是就作废了?」
这条规则有个专门的名字,叫买卖不破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落到操作上是三层意思:一是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金标准、租期、押金条款原样延续;二是新业主自动承接出租人地位,收租、维修、到期退押金这些事找他;三是承租人有权住到租期届满,新业主要求提前搬走的,属于违约,承租人可以拒绝,也可以就搬迁损失另行主张。要注意这条保护的前提是「已经占有」——签了合同还没交房、或者只是口头约定的,保护力度会明显减弱,所以交房当天拿钥匙、留交接凭证这一步不能省。
二、「新房东说我这份租约没备案、不算数,这话对吗?」
这句话混淆了两件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是对租赁行为的行政管理要求,目的是便于管理,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看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书面合同双方签字、租金已付、房屋已交付,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没备案可能面临的后果是行政管理层面的补办与责令改正,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反过来,备案还有一个正向作用:备案的合同在与产权变动对抗时是更有力的凭证。租期较长的,签完之后去办一次备案,成本很低。
三、「房东卖房之前,有没有义务先问我要不要买?」
有,这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还有一层救济在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翻译成大白话:房子要不回来,损失可以主张。所以房东卖房时既不通知、也不给同等条件,承租人手上留着通知缺失与成交价的证据,就能走赔偿这条路。
四、新业主要求腾房,承租人按这五步应对
五、房子换的是主人,不是合同
把这件事拆到底,是两笔关系:房屋所有权归谁,与房屋由谁使用、用到哪一天,本就是两条线。产权变动只在第一条线上移动,第二条线不受影响。承租人真正要握住的从来不是情绪,而是那份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按时的付款流水,以及一次书面的回绝。不是房子换了人租约就断了,是租约还在、只是收租的人换了一个。个案认定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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