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约定按封存样品交货,大货和样品有色差、手感也不一样,供应商说是工艺波动,按什么算合格?
答:按封存样品说了算,但有一个例外。凭样品买卖把样品质量固定为交付标准,正常波动解释不了能比对出的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判断合格与否,对照封存样品和双方确认的质量说明,能直观比对的色差、手感差异,以正常波动解释通常不被支持。第六百三十六条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样品有隐蔽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的,即使大货与样品相同,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这类争议多半输在封存环节。签约时应把双方确认的样品密封包装、贴封条并签字注明日期,拍照存档;样品本身无法封存的颜色、气味,在合同里用文字和数值量化。发生争议后,及时对大货与封存样品申请质量鉴定,把验货记录、双方往来的退换沟通一并留痕;分批交货的,每批到货都要在约定异议期内验收并书面提出,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合格。个案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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