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欠我们货款的是一家分公司,判决也是告的分公司,现在它账上没有钱,能不能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
答: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依法申请追加设立它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再执行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实践中通常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这与总公司是否为合同签约方没有必然关系。
执行程序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操作上注意三点:提交书面追加申请并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财产查询结果与银行、不动产反馈记录;法人提出异议的,法院会进行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更省事的做法是在起诉阶段就把法人与分支机构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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