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货合同里写了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真起诉了法院会不会支持这笔钱?
答:约定明确、费用实际发生且数额合理的,通常会作为违约损失的一部分予以支持;只拿到收费通知而没有实际支付凭证的主张,支持难度较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合同里事先约定由违约方负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对损失范围的预先安排。
能否被支持,看三件事:约定是否明确指向律师费、保全费等具体项目,只写一切费用过于笼统;费用是否实际发生并已支付,要有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与转账凭证相互印证;数额是否合理,明显超出通常水平的部分可能被调整。
合同审查阶段可以做三件预防动作:把费用项目逐项列明;写明以实际发生并提供凭证为准;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一并列进去。起诉时把这部分单独列为一项诉讼请求,并附凭证清单,便于法院逐项审查。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