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一名女员工怀孕四个月,她的劳动合同下个月到期,公司能不能到期不再续签,直接给她办离职?
答:不能直接终止。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当续延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这是法定顺延,不需要另行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列举的情形中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也就是说,合同文本上的到期日到了,劳动关系仍然继续,直到哺乳期结束。
实务上容易出问题的三个点:一是到期前发出不续签通知,容易被认定为在特殊保护期内终止劳动关系;二是把顺延当成重新签订,要求员工签新合同并调整待遇;三是顺延期间停缴社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合规做法是:到期前书面告知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待遇不变、社保照缴;顺延期间如确需调整岗位,应基于医疗机构的证明和身体适应情况协商,不宜单方降薪。哺乳期结束后再按普通到期不续签处理,流程与一般情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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