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和员工签了保密协议但没写保密费,这份协议还有约束力吗,能不能据此追究他的责任?
答:有效。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不同,法律没有要求企业支付保密费作为对价;但要追究责任,得能证明他确实披露或使用了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款才针对竞业限制,要求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补偿。两款并列而不互相替代,说明保密义务本身不以支付费用为前提——在职期间因职务知悉的商业秘密,离职后仍然要保密。
但「有效」不等于「好主张」。企业至少要能证明三件事: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员工实际接触过;损失或对方获利可以量化。所以真正要补的不是保密费,而是保密措施本身——文件分级、访问权限、离职交接清单、设备与账号回收记录。想在协议里写违约金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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