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员工怀孕之后,公司不能对她搞无过失性辞退、不能在合同到期时说「不续了」、不能用降薪调岗逼人自己走;但这不是「铁饭碗」——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的,照样可以依规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划的是边界,不是免罪牌。
一、三期保护,保护的是什么、边界在哪
三期保护的核心是解雇限制与劳动条件保障两块。解雇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列为禁止依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出现三期情形的,合同要顺延到哺乳期满才能终止。条件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六条要求: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把产检扣成事假、扣工资,是高频踩线点。违法解除的代价也写得很直白:依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员工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合同到期了,能不能就顺势不续了
不能。这是三期案件里企业输得最冤的一类:明明是正常到期终止,因为员工已怀孕,就变成违法终止,赔偿金、恢复劳动关系两样都得面对。正确动作只有一个——合同到期前核查员工状态,处在三期的,书面通知顺延至哺乳期满,顺延期间的工资社保照常,哺乳期满后再依规办理终止。顺带把两件日常小事做对:加班安排上,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同规定第六条);工作强度上,对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及时调岗而非劝退——调岗要合理,别借机把办公位调到无拉网信号的仓库「变相逼退」,这类操作在仲裁庭上一问就穿。
三、严重违纪的孕期员工,能不能辞
能,而且不必等到哺乳期满。第三十九条的过失性解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受四十二条限制,三期员工严重违纪的,公司照常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门槛要踩实:制度依据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告知,违纪事实的证据要固定(书面检讨、邮件、系统日志、证人证言),解除前通知工会的程序走了没有。多数公司输掉的这类案子,不是输在「三期不能辞」,而是输在制度没公示、证据没固定、程序没走全。
四、三期用工合规检查清单
五、边界先写进制度,别留到答辩状里
三期争议里企业几乎每一分学费,都花在「以为懂了」的四个字上:以为可以不续、以为可以调走、以为可以扣产检假。把这份清单并进员工手册与离职流程,人事每接一单三期员工的异动就核对一遍,绝大多数风险在动笔之前就能摁住。制度走民主程序、证据随手固定、解除前过一道法律审查——这三道工序做齐了,三期员工和公司都能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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