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 · 贵阳本地执业 15 年 24 小时咨询热线 186-8514-4557

首页 › 普法文章 › 民商事合同争议

合作一年的供应商突然发函说,剩余订单由他们集团旗下另一家公司来履行,我可以不同意吗?

2026-10-21 · 民商事合同争议 · 约 500 字

问:合作了一年的供应商发函说,剩余订单由他们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公司来履行,我可以不同意吗?

答:可以。把合同义务转移给别人,不是原债务人单方发个函就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转让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出了问题仍然找原来的债务人。要不要同意,主动权在债权人手里——接手公司的资信、履约能力、与原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不同意不需要说明理由。

要区分另一种容易混淆的安排: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五百二十三条),比如约定「货款由买方的关联公司代付」。这种安排下第三人只是履行者,第三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债务人并不脱身。两者的分界在于:债务转移换掉了债务人,须经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只是换了「干活的手」,债务人责任不变。应对动作:收到转移函先书面回复同意或不同意并留痕;同意的,让三方签转让协议,把已履行部分、结算方式一并写清;拿不准对方实力的,宁可不同意或要求原债务人对新债务人提供担保。个案效力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

📞 电话咨询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