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下个月整体搬到另外一个区,通勤时间翻倍,一部分员工明确说不去了,这些人怎么处理才合规?
答:搬迁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先看幅度与影响:同城短距离搬迁、提供了班车或补贴,一般不足以成为解除依据;跨区、跨市搬迁致原合同难以履行的,可以进入法定路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操作顺序不能省:一是先协商——书面征询员工是否随迁,提供班车、通勤补贴、调整工时等变更方案,协商过程留痕;二是协商不成再解除——按第四十条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并依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三是特殊人员单独处理——孕期、工伤医疗期内的员工不适用本条解除。
常见的翻车点是把「协商」做成「通知」:没给过变更方案就直接辞退,会被认定违法解除。把征询、方案、答复三个环节的书面材料留全,这批处理就立得住。个案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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