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合同里会写这样一句:「双方确认,就本合同项下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字的时候没人当回事,真出了纠纷,一方拿出这句话来挡。
这句话有效吗?答案比较明确:约定放弃起诉,一般无效;但如果换成仲裁条款,性质就完全不同。
一、诉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靠合同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起诉权由民事诉讼法赋予,属于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基本程序权利,不属于可以由当事人任意处分的实体权利。
约定「不得起诉」,实质是排除对方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这类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不会因为合同里有这句话就不予受理。真到了立案环节,法院审查的是起诉条件,不会去执行一条剥夺诉权的约定。
二、但有两种写法是有效的,别混为一谈
所以,想把纠纷锁在某个渠道,正确的做法是约定仲裁,而不是写「不得起诉」。这两者在实务中的效果差异,往往决定一场纠纷的成本。
三、还有些条款看似限制诉权,实际另有评价
「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这类前置程序的约定,一般不导致起诉被驳回,但如果约定了明确的协商期限,法院可能要求当事人先履行该程序。
「放弃上诉权」: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权同样是法定程序权利,事先放弃一般无效。
「逾期视为放弃索赔」:这类条款要看是否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若由一方预先拟定、未作提示说明,且实质剥夺对方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四、签合同时该怎么处理争议解决条款
五、一个常被忽略的连带问题:条款无效,合同还算数吗
有人担心,主张某一条款无效,会不会影响整个合同。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形。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反过来,争议解决条款本身无效,也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一句「不得起诉」写错了,不会让整份买卖合同作废,双方该履行的还得履行,只是这一句不起作用。这一点在谈判中很有用:不必因为一个条款的瑕疵推翻整笔交易,把条款改掉或删掉即可。
另外提醒,如果合同里既写了「不得起诉」,又写了「提交某仲裁委仲裁」,属于约定不明且相互矛盾。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单独审查,通常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仲裁合意;无法确定的,可能按诉讼处理。
六、已经签了「不得起诉」,怎么办
不用慌。该条款一般不影响起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即可,对方以该条款抗辩的,可主张条款无效。真正需要留意的是合同里有没有同时写了仲裁条款——如果有,就要先走仲裁程序。
本文只作一般性梳理,条款效力的最终认定需结合合同整体内容与具体情形。如需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