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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到底该怎么恢复原状?——返还、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三步

2026-10-16 · 民商事合同争议 · 约 486 字

问:我们和供应商的合同解除了,货已经发过去一部分,款也付了一部分,这部分怎么处理?

答:按「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顺序处理,具体取决于履行到哪一步、标的是否还能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落到操作上分三种情形:一是可以返还的,比如通用规格的货物、未使用的款项,直接返还;二是不能返还或返还没有必要的,比如已投入使用的设备、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按价值折价补偿;三是履行对一方已无意义的,比如定制品,可主张损失赔偿而非返还。

实务中最容易扯皮的是折价标准。建议以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结合已使用时间、损耗程度协商;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同时把因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如另行采购的差价、停工损失)单独列明,这部分属于可赔偿范围。

还要注意: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此后双方都应停止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一方拖延不处理,扩大部分的损失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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