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搞绩效考核,每季度按排名淘汰末位员工,直接以排名靠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行不行?
答:不行。考核末位只说明他在团队里排名靠后,不必然等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直接按排名解除,在裁判中很难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给出的路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合同。培训或调岗是前置动作,跳过去直接解除,程序上就站不住。
合规三步:一是考核标准事先公示并由员工签收,指标与岗位职责挂钩,少用无法量化的主观打分;二是考核不合格先安排培训或调岗,把安排、过程与结果书面记录;三是再次考核仍不能胜任的,再走第四十条的解除程序,并注意事先把理由通知工会。
末位管理的本意是激励,不是解除工具。真正要淘汰的,用不能胜任的完整流程去走;只是排名靠后但能完成本职工作的,调岗与绩效改进才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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