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把一份新的报价单发过来,价格比签合同时涨了两成,理由写着「原材料涨价、行情变了」。采购负责人翻出合同,价格那一栏只有一行字:按市场价结算。这时候该按哪边的口径付款?先回答:一般不能单方说不算数。约定不明不等于合同不成立,法律给了一套"补缺"规则,按顺序往下找;但补出来的结果,往往和签约时各方心里的那个数不一样——这才是真正的风险所在。
一、约定不明的补缺顺序,是有先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这一步还定不下来,就进入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兜底规则。其中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注意这里的三个关键词: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时间点锚在签约那一刻,而不是事后涨价的时候;地点锚在履行地;标准是市场价,不是某一方挑出来的报价单。
二、"市场价"由谁来证明
规则说按市场价,可市场价是个区间,谁说了算?实务中通常看三类材料: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规格产品的第三方报价;行业协会或权威平台发布的价格指数;以及双方历史上实际执行过的价格。谁的证据更贴近"同时同地同规格",谁的立场就更稳。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案件最后不是输在法条上,而是输在没有任何一份像样的价格证据上。
三、三个容易踩空的场景
其一,"随行就市"被当成万能条款。"随行就市"同样属于约定不明,还是要回到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一条的顺序里找答案,并不会因为写了这四个字就自动对某一方有利。
其二,长期供货合同只签了首年的价。续期时价格没重谈,一方按旧价要货、另一方按新价供货,争议就此产生。这类合同建议在签约时就把调价机制写进去:触发条件、参照指标、调整幅度与通知期限。
其三,把"另行协商"当成已经解决。写了"价格另行协商"却不约定协商不成的后果,等于把风险留到未来。更稳妥的写法是同时约定:协商不成时按哪个指数、以谁公布的数据为准、多少天内提出调整。
四、政府定价的场合要单独看
如果标的属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范畴,规则不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这一条写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方向是让违约的一方不吃价格波动的便宜。
五、价格条款该怎么写
说到底,价格条款的作用不是把每一种波动都预测到,而是让"出现波动时按什么规则走"这件事在签约时就写完。写到这个程度,事后即便真涨了价,双方也只需要执行约定,而不必互相说服。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