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连着半个月没来上班,联系不上。人事在群里发了一条通知:"按自动离职处理。"看似干脆,可一旦进了仲裁,公司往往要面对一个不太好回答的问题——你说的那个"自动离职",法律上写在哪里?事实站得住,程序掉了链子,结果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这篇把解除前该走的三步程序说清楚。
一、"自动离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找不到"自动离职"这个词。员工不来上班,法律上看的是两件事:他有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有没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员工"不来了"就自动消失。公司如果只是发一句"按自动离职处理",既没有解除的依据说明,也没有履行程序,在争议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单位单方解除且程序违法。规范的做法是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路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严重违纪"这件事,白纸黑字写在有效的规章制度里。
二、规章制度要能当依据,先过三道关
很多公司的《员工手册》写得挺好,"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属严重违纪",可到了法庭上却不被采信。原因通常出在这三处,三者缺一,制度就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这三关过不了,后面的解除就等于没有依据,旷工天数再长也没用。
三、旷工的事实,举证责任在公司这边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所以"他半个月没来"这句话,公司要拿得出东西:考勤记录(且经得起核对)、部门负责人的联系记录、送达的返岗通知。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只提交了一份单方制作的考勤表,员工一句"没确认过",证据就被削弱。
还有一个细节要留意:不同岗位对"在岗"的要求不一样。销售、外勤、工程项目这类岗位,本来就在外面跑,用"不在工位"直接推定旷工,往往站不住。认定旷工之前,先确认这个岗位是否真的必须坐班。
四、程序上的关键一步:解除前先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一步在实践中踩坑最多——考勤、制度、通知都做齐了,单单漏了通知工会,照样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依据前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需要提醒的是: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实务中也应考虑通知所在地工会,并保留好签收与意见的书面材料,别把这道手续当成可有可无的流程。
五、一套完整的解除动作,按这个顺序走
把上面几段拼起来,处理旷工的完整链条大致是这样,顺序不宜颠倒:
这五步里,前三步解决"事实和依据",后两步解决"程序"。任何一步缺失,都可能让前面所有工作白做。
旷工解除这件事,难的从来不是"该不该解除",而是"解除的过程能不能被复盘"。制度立得住、证据拿得出、程序走得全,解除才站得稳;反过来,哪怕员工确实半个月没来,只要程序上有缺口,公司这边一样要承担后果。把上面这五步做成标准动作,比事后补救省力得多。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