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判决生效后对方一直不还钱,但他名下就一套自己住的房子,这种情况法院还会不会拍卖他的房子?
答:符合条件时可以。唯一住房并非绝对免执行,但通常要在处置款中为其预留租金或提供过渡性住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在符合相应情形时不予支持,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房屋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的。
债权人这边三件事:一是先查清房产状况,面积、地段与市场价值是否明显超出基本居住需要,是推动执行的重要切入点;二是主动提出保障方案,明确表示愿意按规定预留租金或提供过渡住房,可以显著提高执行推进的可能性;三是同步申报其他财产,工资、车辆、股权与到期债权一并纳入查控范围,别把希望只放在一套房上。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