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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长能约定多久,能不能先定短一点再延长?试用期内发现人不合适,想让人走该怎么操作?

2026-10-11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497 字

问:公司招人时的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能不能先定短一点再延长?试用期内发现不合适,想让人走该怎么操作?

答:试用期长度受法律上限约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内解除,也要有法定理由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同一部法律还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除最常用的依据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前提是录用条件事前书面化、可衡量。企业这边四件事:一是招聘时书面写明录用条件与考核指标;二是试用期考核留痕,考核表、工作成果与辅导记录同步归档;三是解除前说明理由并送达书面通知;四是试用期届满前完成评估,期满后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处理通常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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