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自己印的合同上写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货物售出概不退换」这类条款,这些内容到底有没有用?
答:不一定有用。这类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写进了也不等于有效,关键看有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内容本身是否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同一部法律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企业这边四件事:一是把免责、限责条款单独标注,用加粗、加框等方式突出并由对方签字确认已阅读;二是删掉「最终解释权」「概不负责」这类表述,改用可执行的责任分配写法;三是留下说明记录,洽谈纪要与确认回执都算;四是定期复核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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