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不是就不能拍卖了?
答:不是。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不等于不能执行,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有三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三是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其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对债权人来说,第三条最常走通:在申请执行时书面表示同意从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异议往往难以成立。已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另有相应规则,抵押权的优先顺位需一并考虑。
企业能提前做的三件事:提供财产线索,包括房屋是否出租、同住人情况;预判异议并在申请执行阶段提交租金方案;关注是否已有抵押权人及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
个案中异议是否成立、房屋能否处置,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