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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给员工约定违约金,哪些写了也不算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两类例外

2026-10-07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484 字

问:我们想在劳动合同里写「员工提前辞职要赔公司一笔违约金」,这么写有效吗?

答:这类条款大概率无效。法律只留两个口子,其余一律不许约定由劳动者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两个口子:第二十二条,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违反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提前辞职赔钱」「没做到业绩赔钱」「不服从安排赔钱」,都不在这两类里,写了也存在被认定无效的空间。

更稳的做法是把约束力换成可执行的动作: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专项培训单独签服务期协议并保管费用凭证;保密与竞业限制针对接触商业秘密的岗位签约并按月付补偿;考核奖惩按依法公示的制度执行并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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