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货款,被执行主体写的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结果可能完全两样:写分公司,账上没钱、名下无房,执行法官查控一轮下来一无所获;写总公司,被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一下扩大到整个法人。差别不在案情,在当初有没有把主体选对。
贵阳的供货、施工、设备租赁类纠纷里,合同上盖的是「某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章,钱却进了总公司账户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一篇讲三条可以走的路。
一、分公司不是法人,但可以作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句定下了责任的最终归属。
而程序上,分公司能不能单独当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进一步列举了「其他组织」的范围,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两句话合起来,是一条很实用的规则:领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单独起诉、单独被诉,但它背后站着的责任财产属于总公司。反过来,项目部、工程处这类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内设机构,通常不具备独立的当事人资格,需要以设立它的公司为对象。
二、判决书上写的是分公司,执行时能追到总公司吗
能,且有明确的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这一条实际给了两层保障:第一层,从分支机构追到设立它的法人;第二层,从该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再延伸到它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对追讨货款的中小企业来说,第二层往往是被忽略、但价值最高的一层。
三、三条路怎么选:起诉时、执行中、延伸执行
三条路并不互斥,但从成本看越靠前越省事。起诉时多列一个被告,能省掉执行阶段再一次追加程序的往返;而追加需要提供「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相应材料,这一步的准备同样要提前。
四、三个主体的责任差别,一张表看清
把这三行分清,很多「打赢了却拿不到钱」的情况,其实在签约那一刻就已经埋下了。
五、定主体之前,先看这三条线
这三条线在签合同的时候核一遍,成本几乎为零;等到执行阶段再回头找主体,往往要多走几个月。主体选对了,判决书上那一行名字才真正有意义。如需就本文问题咨询,可联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电话 186-8514-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