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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会有什么风险?——入职审查与连带赔偿责任

2026-10-06 · 企业劳动用工 · 约 395 字

问:我们新招了一名技术骨干,后来发现他还没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不会被牵连?

答:有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点要说清:一是以给原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损失由原单位举证;二是连带意味着原单位可以同时向该员工和你的公司主张;三是容易被忽略的是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风险,技术、销售、高管岗位尤其明显。

合规动作要在入职前做:查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对关键岗位做背景核实,在录用条件和入职承诺中写明候选人承诺已与原单位解除关系、不携带原单位商业秘密。发现风险要及时处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也给了用人单位相应的处理依据。是否构成、赔偿数额由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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